老夫妻有两个孩子,大孩子明媒正娶,领了结婚证随即生了个小子,传统教育使这个孩子一本正经的生活着;二儿子私定终身,没领结婚证,不过最后还是取得大家的认可,成为事实婚姻,于是,也生了个小子。
我们姑且称大儿子的小子为大小子,小儿子的小子为小子。大小子最后成为家长;小子是实实在在的勤劳者,脏活累活、亲近邻里的事情都是他干。但是,老夫妻还是不满意。老夫妻说,那是没领结婚证的小儿子生的,祖宗能不能承认?
在中国,新闻媒体正犹如此例。传统三大媒体,作为党的喉舌,人民的喉舌,一直处于主导地位,而且发挥着作用;而作为第四媒体的网络,以及第五媒体的手机等等,后来崛起,但一直处于“半认可”态势。
发展是必然的,发展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但需要完善。第四媒体网络的降生,一直发挥着它应有的作用。直到官方给它颁发行政许可,其媒体作用、传输信息功能越来越增强,但采访权还是个发展瓶颈,这个瓶颈一直没有被真正打破。
网络媒体没有采访权
网络传递信息的速度,三大媒体难以比拟的。
你拿到一份报纸,就只能看到这期的内容。如果你想获取该报以前的内容,你只能费心地把一期期都留存下来。电视、电台节目更是一闪即逝,你要获取以前的节目内容,除非能拥有庞大档案库,但这对于一般公众来说不现实。
Internet上的信息可以更为方便地检索,传输过程也极为迅速。如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可以很容易地检索出需要之内容。光纤技术的运用使得信息的发送与检索瞬间即可完成。
现实需要这样的媒体传输讯息,公众需要快捷的知道一些资讯,公众更希望参与监督职能。从论坛开始,这种职能已经开始,并开始“蔓延”到博客,以及微博。但网络媒体这种资讯,只是“个体”活动,并不是一个媒体“组织”的传播。
现实需要这样的有组织的团体的媒体组织。于是,一些网络承担起了媒体的作用。但是,事实上的网媒,采访资格还是不被承认。
一个很有趣味的例子:据2003年3月16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北京一媒体记者被取消两会采访资格。就在人们理解为是不是该记者提问出格时,有关部门澄清说之所以把他“驱逐”出会,只是因为他是网站的记者,而现行的规定是网站的工作人员是没有采访权的。
这是一个有意思的新闻,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那就是,网站记者有没有采访权?
既然社会有网络监督这种需求,网络媒体怎样行使监督职能?
网络媒体作用不可低估
人民网对南丹透水矿难的报道为彻底揭开隐瞒事故的盖子起了决定性作用。它不仅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更引起中央和广西区政府的重视,并及时组成调查组前往矿区进行全面调查;百灵社区网民旺才刊出帖子《中国医疗黑幕调查》,一石激起千层浪,许多网友纷纷跟贴,于是,引发了一场关于医改的热烈讨论;几百位家长网上求救,于是,中国大地掀起了一场拯救“黑砖厂”孩子的风暴;唐山“黑社会”震惊了中国,它的曝光源于网络!
2013年,著名的延安城管暴打商户事件,也是“公众记者”记录了事件的真相,将视频发到网络上,时间才得以传播;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也是“公众记者”的贡献。
……“第四媒体”——网络媒体的作用毋庸置疑!
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博导闵大洪认为,“在未来的大众传播领域中,网络媒体的地位和作用将会不断提高,这不但表现在新闻和信息提供方面,而且在政治、经济、文化、人际交往等诸多领域,都会发挥独特作用。”
根据宪法,采访权属公民言论自由
采访权不应该是传统媒体记者的专利!
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对采访权明确定义,也没有任何法律条款规定说只有新闻从业人员才能采访。普通人也应该有这种了解情况或者说采访的权利。
什么是采访?《辞海》解释是:“采集访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搜集寻访。”无论是“采集访问”还是“搜集寻访”,在法律上都属于表达自由的范畴。除非是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等需要保密以及其他依法禁止的事项,公民对涉及公众利益的事情都有知情权,这是一个现代法制社会赋予公民的权利。
马需要吃草,这是大自然给他的权利,我们不能给马戴个笼统,剥夺了他的这个权利。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公民都有采集信息的自由,也有传播的言论自由。我们没有任何理由,给这个权利加上必须有一个什么证件的限制。况且,我们一直强调信息透明、公开,强调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不只是舆论监督,舆论监督也不只是新闻记者的监督,那又为什么必须是记者才能采访呢?
新闻法学家魏永征在其论文《论采访权》中指出:“采访就是采集(信息)和访问”。“采访权来源于知情权,知情权来源于言论自由,所以采访并不是记者才拥有的特权,人人皆有言论自由,人人也就有采集信息的自由。”
因此,一般“采访活动”意义上的“假记者”是不成立的。不是记者而冒充记者的才是假记者,不管他们从事采访活动还是从事其他活动;各地所强调的“凡不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从事采访活动的人员均为假记者”,也是不成立的。
记者是一种职业,了解事实真相的采访,是记者的职业使命,是代行公众知情权的重要途径。由于其特殊的身份,记者的确拥有普通公民所不具备的便利及许可,其行使职务的采访行为也应受到更有力的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公民了解真相的权利可以被剥夺。
新闻机构目前合法地拥有新闻发布的垄断性权利,但普通公民调查了解事实真相本身也并不是非法的。
的确,新闻记者在我国是作为一项职业来管理的。这是一个比较庞大的、从事特定社会活动的人群,应有相应的业务规范和准入标准。但国家对这项职业的管理并不意味着向记者颁发了采访的权利。
同样,新闻单位正式或临时聘用记者,并不是颁发给他们调查事实真相的合法权利,而是赋予一种职务责任。记者对政府的“采访权”与人民对政府的知情权之间是“代行”的关系,因为新闻媒体更有力量、更有资源,也更专业。简单说,它在本质上只是一种“便利”。
如此而已。新闻出版署核发的记者证是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新闻单位开出的介绍信表达的是新闻单位为此承担的责任,新闻单位对他们的信任,并由此为他们向被采访者争取信任。
网络媒体也应有采访权
其实,这个问题本身就有矛盾:只要是媒体,只要是媒体的记者,它就一定具有采访权,因为采访权属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自由,它由民事法律调整、规范,是种法定权利。然而,网络媒体却被剥夺了采访资格。
目前,我国出于新闻控制的缘故,只规定了有限的几个主流新闻网络媒体记者具有采访资格。像人民网、新华网、千龙网、东方网等,事实证明,这些具有采访资格的网络记者都有比较杰出的表现。像人民网记者关于南丹矿难的报道,像新华网记者关于北大清华爆炸案的权威报道,像千龙网记者关于路透社炸弹案的第一时间报道,都在业内乃至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我国的新闻控制是事实上的追惩制,一旦出错,可以追加惩罚,截止现在,授予采访资格后的几个新闻网站,并未发现违规的地方。据此认为,担心授予新闻网站“工作人员”(一旦授予采访权,他们可以叫做记者了,应该核发记者证),那种具有采访资格会导致舆论失控的论调,是不必要的。
强劲的影响力,是网络媒体的特质。国际上,网站的采访权都不成问题。在我国,随着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新闻网站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据保守估计,我国网民现在已经有四亿多,并且还会越来越多,他们除了通过传统媒体接触新闻外,恐怕通过网络来接触新闻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因此,有关部门应该正视这一点,授予新闻网站的相关“工作人员”以采访资格,一来顺应时势,二来也增强新闻网站的竞争力。
新浪的新浪观察、搜狐的搜狐视线,公众社的系列评论,虽然没有采访资格,但走的是对信息深度加工的路数,实际上已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国际新闻方面,虽然他们没有采访权,但由于转发西方媒体的新闻,在新闻的快捷性方面他们已经走在前面,往往着眼于竞争,会超越新闻网站,即便是在国内突发事件这一方面,他们也屡有突破,这些事实都说明,与其扼制,不如有限放开,这样既可以增加他们的影响力,让他们获得应该获得的权利,符合时代潮流;这样,也可进一步增强他们与新闻网站的竞争,从而在客观上刺激新闻网站的更上一个台阶。
所谓有限放开,大可这样操作。关于BBS,可以是匿名的,不好掌控,继续贯彻不得刊发新闻。网络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必须获得记者证才能采访,所采访的新闻和传统媒体一样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所发的新闻必须在特定的网路和网页上,这样控制起来也不复杂。
现在,新闻出版署在全国推广新闻资格证书,这同样也应该适用于网络媒体,允许他们申报参加培训,一旦过关可以在审批的基础上予以发放新闻从业资格证书以及记者证。同样,如果违规,小可以吊销从业资格,大到取消网站的采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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