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塔河县粮食局把国有资产第三仪价粮店一栋房舍基地卖掉(约500平方米)请求补发拖欠我负责第三仪价粮店在岗期间(1995年6月至2002年6月)的工资款五万元。
二、请求补上我一九九四年度出席县级劳动模范,长一级工资。
以上所述:大粮字(87)第20号、塔政发(87)第24号文件对翟永发同志能坚持原则,伸张正义,是对国家利益负责的表现,对此应予以表扬鼓厉。一九九四年度荣获县级劳动模范。
响应党中央号召反腐倡廉,我坚守负责岗位工作1995年6月至2002年6月下岗买段为止。拖欠我的工资,是一种打击报复行为,请上级立案处理。
以上反映情况如有不属实,我负法律责任。
举报人:翟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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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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