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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溪:唐慧败诉,“法律精神”何在?
信息来源:互联网  | 作者:刘子溪 |  人气:1738 | 发布时间:2013/4/15 7: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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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溪 法律工作者

既然合法,为何又要撤销?既然“明显不当”,为何又不赔偿?法律应该抚慰这样的母亲、女儿和家庭,而不是增加更多的困扰、焦虑和不公正。

据报道,湖南“上访母亲”唐慧起诉永州市劳教委一案,4月12日在湖南永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唐慧要求永州市劳教委道歉、赔偿的诉讼请求。败诉的唐慧在走出法庭后失声痛哭,表示“再也不相信司法”,但她依然会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唐慧蹲在法院门口痛哭的画面,让很多人为之动容、为之愤怒。就案件本身而言,横亘在人们眼前的,令人尤为不解的一个疑惑是:既然湖南省劳教委已经撤销了永州市劳教委的劳动教养决定,永州市劳教委也当庭承认对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明显不当”,那为什么唐慧还会败诉?

唐慧认为永州市劳教委的决定违法,永州市劳教委则认为只是不适当,按照永州市劳教委的代理律师的说法,“不当不是违法,‘明显不当’是合法范围内的‘不当’,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违法的情形。”

那么,在湖南省劳教委不确认劳教决定违法的情况下,法院能否直接审查该行为违法与否?回答是肯定的,这也正是2012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的成果之一。因此,问题的关键又回到了对唐慧的劳教决定合法与否。

从公开获得的资料来看,唐慧在上访过程中,确有拦车、跪地堵门、在永州中院立案大厅滞留15天等行为。但设身处地想一想,假如我们是唐慧,能不能比她表现得更理性和“守法”?即便一个母亲因为女儿遭强奸并被逼卖淫,在上访过程中有扰乱办公秩序的行为,是否必须对其劳动教养?至此,问题的核心转变为,对上访人员进行劳动教养的合法性何在?

劳动教养并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颁布的法律予以规定,全部依据只有国务院所颁布的行政法规《劳动教养实施条例》。然则,根据《行政处罚法》,剥夺公民自由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因而,仅从这一点来看,劳教条例本身便是违法。根据这一条例所作出的劳教决定,是典型的“毒树之果”。

可惜的是,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尚无审查之权,更遑论对行政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因此,唐慧面临的不公待遇,其真正的不公来自于劳教制度本身的不公。然而,面对这一不公,当前的司法是无能为力的。

只是,疑惑仍然横亘在人们眼前:既然合法,为何又要撤销?既然“明显不当”,为何又不赔偿?“毒树之果”无法下咽,先天就不公的决定如何让人们信服?如果再不纠正,所丧失的将不仅仅是公信力了。法律应该抚慰这样的母亲、女儿和家庭,而不是增加更多的困扰、焦虑和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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