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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委托喂药不得是散装片剂 须提供门诊病历
信息来源:三秦都市报  | 作者:张毅伟 |  人气:2033 | 发布时间:2017/4/10 6: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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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毅伟)昨日,记者从西安市卫计委、教育局、食药监局首次联合举办的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培训会议上获悉,托幼机构不得接受家长委托喂药是散装胶囊、片剂或自行熬制的中药。

委托喂药须是定型包装药品

昨天举行的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培训会议,由西安市卫计委、教育局、食药监局主办,西安市妇幼保健院承办。

即日起,三部门联合实施西安新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方案》,本方案适用于西安市辖区内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

要求托幼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保健室或者卫生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参加校验。保健室的配置应当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设有保健室的托幼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儿童外伤应急处理、包扎、消毒、外用止血药等用品,不得配备处方类药品及制剂。

同时,不得接受家长委托用药。设有卫生室的托幼机构可接受家长委托给孩子用药,但必须由家长提供有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诊断、医嘱,所带药品须有定型包装,对所接受的药品做好交接、服用登记,并履行签字手续。家长委托药品是散装胶囊、片剂或自行熬制的中药的,托幼机构不得接受。

未开展卫生保健将受处罚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或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未严格按照国家《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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