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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渭南:谁来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信息来源:西部维权在线  | 作者:冯熙祥 |  人气:16695 | 发布时间:2016/3/14 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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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省新闻媒体:

    我叫冯熙祥,系陕西省渭南市人。今天,我怀着愤慨的心情,向中省新闻媒体反映我的遭遇,倾诉我的心声,恳请各大媒体为我申张正义,主持公道,来维护咱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事情的来龙去脉是这样的:

    自2008年5月起,我受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聘用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当时由于该公司资金短缺,为了更好的开展业务,我先后为该公司垫付相关费用共计226万余元。具体垫付情况是:2011年7月之前,我为该公司垫付款为100万元,时任元盛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双全于2012年元月13日向我出具了欠条,2013年2月4日其因故收回原欠条,重新为我出具了100万元的新欠条; 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我为该公司垫付相关费用为80万元,经该公司财务科长陈海荣2013年1月27日收走票据审核后(有陈海荣签字的收据为证),公司法人马双全于2013年2月4日为我出具了80万元欠条; 2013年元月至2014年5月底,我再次为该公司垫付46万余元,费用明细有该公司财务科长陈海荣签收的票据材料为据。

    从我到元盛公司工作以来,为了工作的开展,自己先后三次共为公司垫付资金226万元。后经双方约定,公司从2013年1月1日起,对欠款按月2.73付利息。而元盛公司在支付部分利息之后再未支付,欠款本金也从未归还。在此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双全先是将公司法人更换为其妻子,后又更换为自己的司机(实际掌控人仍为马本人)。面对马双全逃避债务的险恶用心,我在通过中间人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又通过信函及十多次发信息的形式向马索要欠款,但仍无任何结果。无奈之下,我只得将元盛房产公司起诉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归还我226万元欠款及利息。

    然而,令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起并不复杂的因劳务关系引起的欠款纠纷案件,临渭区法院却因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作出了违背立法宗旨、完全丧失公平的判决文书。

    该案开庭审理时,被告元盛房产公司在答辩中以三点理由请求驳回我的诉讼请求。一是100万、80万两张欠条属马双全个人行为,与公司毫无关系,且欠条已超过诉讼时效,即二欠条是2013年2月4日所写,起诉时间为2015年9月23日,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二是陈海荣属职业会计,其所签收我垫付款票据时不是公司的财务科长,所签收清单不能证明系被告公司所欠的款;三是我为元盛公司所垫付款中包含我的工资在内,应属劳动争议,应经劳动仲裁后才能进入诉讼程序,请求法院驳回我的诉讼请求。

    针对我们双方的申辩情况,合议庭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及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债权债务主体)两个问题”,而对于法律时效因欠条并未注明还款期限故不作为争议焦点。然而,判决书却出人意料地以“超过法律时效”为由,对我要求被告支付180万元垫付款及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并对我46万元垫付款的请求,以“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被告公司盖章,且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公司应对垫付款承担支付义务”为由,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显而易见,这样的判决结果,无疑说明,我为元盛公司所垫付的226万元完全打了水漂,而赖账者欠债不还反而成为合法化?!

    面对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如此荒唐的判决书,让一切有良知的人对司法的公正感到寒心和不解;让司法界的学者们对法院的枉法裁判感到痛心和惋惜。深刻剖析该判决书,其明显瑕疵有以下几点:

    一是关于超过两年诉讼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显而易见,对于未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欠)条,债权人有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3月10日(2005)民二他字第35号给广东省高院的请示回复中对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做出了明确的答复。即“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债务纠纷,其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而该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明显错误。况且在庭审中,合议庭并未将其时效问题作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我有相当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案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且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然而,事实却是:办案法官不仅未能正确引导诉讼,反而起到了误导诉讼的作用。

    二是临渭区法院以我要求被告支付46万元垫付款的主张因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无元盛公司盖章,且不足以证明被告公司应对该笔垫付款承担支付义务为由,不予支持。而不容辩驳的事实是;在我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中,不仅有时任被告公司会计陈海荣在2014年6月20日收取我垫付的46万元票据清单上的签名,且有之前的2013年1月27日收取我为被告公司垫付的80万元的票据清单上的签名。两次签名足以证明陈海荣乃属担任被告公司财务科长时的职务行为。而该判决却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我的诉讼请求。

    此外,在该案开庭审理前后,该案主办法官马XX曾几次向我提出撤诉建议,让我追加马双全和陈海荣为第三人后重新起诉。对此建议,我的代理人做出明确答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追加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第三人。但未被办案法官采纳。而在此情况下,临渭区法院竟以所谓的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其中原因唯有办案法官心知肚明。

    综上所述,这起并不复杂的因劳务关系引起的欠款纠纷案件却因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的枉法裁判而免除了欠债人的还款义务。其结果是助长了赖账者的嚣张气焰、扼杀了债权人的维权希望。同时,也玷污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在此,我恳请各大新闻媒体关注此事,为我主持公道,竖起正义大旗,维护咱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因为我坚信: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乌云是遮挡不住太阳的,邪恶是战胜不了正义的!

                  反映人:冯熙祥

                  2016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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